(一)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施工管理,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土石方集中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存放,施工场地四周应采取喷雾洒水措施抑制扬尘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本项目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高频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硫塔配高效除雾器,不设反应器旁路烟道;净化后的烟气经220米高的冷却塔以“烟塔合一”的方式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氨逃逸质量浓度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本项目不建设储煤设施,燃煤直接由电厂东侧王洼选煤厂储煤棚通过密闭圆管带式输送机送至电厂。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煤仓、石灰石粉库和干灰库均设置布袋除尘器,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厂内运输及电厂至灰场短距离运输采用国六或新能源汽车运输。燃煤、灰渣、脱硫石膏等运输、贮存、输送系统以及盐酸储罐呼吸废气主要采取曲线落煤管、落料点加装密闭罩、挡帘,喷雾加湿、微雾密闭降尘装置,翻车机室、带式输送机头尾部设干雾抑尘装置降尘,库区喷洒降尘等措施,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场地设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送厂区北侧选煤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项目工业用水水源为王洼矿区矿井疏干水。工业废水采用“加药-混凝沉淀-气浮除油-过滤”处理工艺,经预处理后的含煤废水、经生化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辅机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车辆及地面冲洗废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排放的酸碱废水、空气预热器清洗废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和锅炉烟气侧清洗废水等经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中间接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要求限值后,全部回用于辅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和烟气脱硫系统补水,不得外排;锅炉补给水系统排出的高盐水直接送脱硫系统补水回用。输煤栈桥皮带等输煤系统冲洗排水经各冲洗段收集后,汇集到煤水预处理系统调节池内,经曝气调节池预处理后送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 车间排口处脱硫废水水质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要求及《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表1要求后用于湿式捞渣机补水和灰场洒水抑尘。锅炉化学清洗排水、锅炉烟气侧清洗废水、空气预热器清洗废水全部排入厂内设置的2×2000立方米废水贮存池,分批处理后回用。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先进的设备和工艺,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不能入棚的,应适当建立单面声屏障。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及在夜间作业。 本项目汽轮机、发电机、凝结水泵、给水泵、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空压机、氧化风机、循环水泵、浆液循环泵等主要产噪设备采用室内放置,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配电装置采用低噪设备,有效降低室外声源的噪声源强,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本项目大宗一般工业固废送建材企业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短期综合利用不畅时,送至本项目配套建设的1座100×104立方米事故灰场暂存,待综合利用途径恢复后,全部运出综合利用。碎煤机、转运站等布袋除尘器收集尘送锅炉燃烧;煤仓间静电除尘收集粉尘返回煤仓间,送锅炉燃烧;灰库除尘器收灰返回灰库,石灰石粉仓除尘器收灰返回石灰石粉仓;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含煤污泥;清理后返回煤堆入炉掺烧。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超滤膜和废反渗透膜定期委托厂家回收,废除尘布袋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要求处置或综合利用。本项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催化剂在更换过程中直接装车清运,不得在厂内贮存。 根据场地特性和项目特征,制定分区防渗,将酸碱罐区、危废贮存库、脱硫综合楼、废水收集池、煤泥沉淀池等区域列为重点防渗区,干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和封闭煤场等区域列为一般防渗区,厂区其余区域(绿化带除外)为简单防渗区;灰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Ⅱ类场要求进行防渗。 本项目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库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设并进行防渗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宁环办发〔2012〕108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报系统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按规定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废水不出厂、不进入地表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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