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孙江山
委托代理人:许洲辉
邮编:102600
贵公司通过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GLZC2025-G3-990269-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8月18日10时5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其不存在“总公司”,如其具备“投标人安全资质”所需证书,需为其自身所有,持证人的名称应为“******有限公司”。经在“******委员会”下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有限公司并无本项目评分办法“投标人安全资质”所需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证书,请核查专家评委在“投标人安全资质(满分3分)”的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即是否存在将非“******有限公司”的证书认定为其所具备的证书,或证书只满足“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或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之一即赋满分3分。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机房安全等级要求。
事实依据:******有限公司在桂林市内无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数据机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同时,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文)相关规定,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要求。若中标供应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机房,不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也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项目的安全保障实施。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我方。如确认存在评审错误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执行。
三、质疑答复
******委员会核实,有关答复意见如下:
质疑答复1:******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证书”上的“******有限公司”非“******有限公司”的总公司。
因此,该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答复2: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须在以采购人办公场所为基点半径30公里范围内,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的佐证材料。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2不成立。处理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由于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改变中标结果,将******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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